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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le365体育投注官方首页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7/10/27  浏览次数:13519

 第一章            

 

     为深入贯彻《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落实推进学院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开展,提高学院办学水平,加强和改进学院科学研究项目工作管理(简称科研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科研管理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建设中国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为核心,开展围绕提高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水平的全方位的科学研究。扎实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校企合作、实践教学、新课程开发、教学方法和手段、教学模式设计的改革与创新的研究,提倡专业交叉,扶持应用研究,注重成果转化,提高学院科研质量和创新能力。

    第二条 学院科研管理贯彻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规范管理,择优立项;通过在学院网站上发布申报课题,集中评审,集中公布结果,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条 学院成立学术委员会,负责项目审核立项、结题验收;发展规划办公室负责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制订与执行,组织全院的项目申报和评审立项材料准备,布置项目中期检查及验收结题资料审核,负责协调组织项目的成果鉴定等;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查核准;人事处负责项目完成后的职务职称晋升及评优的审核与落实。各系部负责对本部门的项目初审和日常管理,提供相应的人力物力的支持和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类别与项目申报

 

第四条 本着鼓励教职员工全员参加科研的原则,学院暂定项目不设立重点与否的界限。鼓励申请人从项目发布部门征得选题并获得经费资助。对经费确有不足者,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经发展规划办公室会同财务处审核批准,学院依国家级(或文化部、教育部)、市级、校级的不同,分别给予不高于已有经费10%、8%、5%的科研经费支持,以项目完成后的奖励为暂定支持形式。

    第五条 各级科研项目选题由学院发展规划办公室统一发布在学院网站上。对教职员工参与外单位科研项目者,必须提供项目申报书复印件及相关材料,事前登记,并经本单位盖章同意的,视同在本校获批立项,但不给予经费支持。对教职员工个人渠道得到的课题或未经学院同意与外单位合作的科研课题不纳入学院统一管理,可报学院发展规划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各系部负责人根据统筹规划、分层设计、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有针对性地组织申报工作。

(一)科研项目主持人必须为我院在编在岗教师,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二)科研项目主持人的学历、学位及职称原则上应符合课题发布部门的相关要求。学院的课题申报人一般应具有学士学位、中级以上职称、中专及以上学历,特殊岗位可视岗位情况而定。原则上项目申请者不做年龄限制,能确保在职在岗期间完成课题即可。

(三)原则上应组成课题组申报。鼓励跨学科跨专业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合作。允许与我院有合作关系的境内外院校或相关单位的专家学者加入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

(四)申报者不能同时申报主持2项(含2项)同级同一部门发布的课题。未完成科研课题时不能申报新的研究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科研课题者,二年内不得申报新的研究项目。

    第七条  学院发展规划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后方可进入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程序。项目评审原则:公平竞争、择优资助。项目评审的基本标准是:

(一)项目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鼓励面向国家和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提升学院办学水平和育人质量,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的课题,鼓励理论联系实际,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回答新问题的理论探索课题。

(二)项目应具有专业建设的前瞻性。鼓励深入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有针对性的专业建设应用研究课题,优先支持扩大多维度实践教学的研究,鼓励跨学科的专业交叉综合研究。

(三)项目研究方向明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四)项目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申报项目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准备;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时间和条件。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合理。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八条  建立评审制度,严格评审纪律。

成立学院学术委员会。对科研项目进行立项审查、中期指导和后期校内验收。学术委员会由校内专家和校外专家组成。校内专家以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为主;校外专家以学院实践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暨校企合作委员会)主任委员为主,兼聘一些与学院专业建设相同相近的领域内的知名人士。评审专家应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家组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应回避对自己主持课题组的评审。

第九条 学院科研项目实行项目合同制管理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

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在2个月内组织开题论证,应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学院发展规划办公室。为保证研究质量,学院发展规划办公室将对每学期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主要检查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等。原则上应有1篇(项)项目责任人作为第一署名人的论文或阶段性成果正式发表,并标明相关研究项目(如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或天津市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会规划课题)字样。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各级科研项目经批准后不得随意更改研究计划,确需变更时要按相关部门要求履行报批手续。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2~3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1~2年,但须经学校同意并报相关科研项目发布部门批准备案。变更项目责任人须经原项目责任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相关科研项目发布部门批准备案。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一)项目实施情况表明,责任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责任人或研究课题;

(三)在规定的项目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者;

(四)项目责任人自己申请撤项。

   凡被撤销的项目,由学院追回已拨经费或其剩余部分,用于本校自选课题立项;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项目。

 

第五章  项目经费与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根据《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一)图书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誊录、制图等费用。

(二)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三)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及其它费用。确需赴国外境外调研者,须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课题发布部门备案。

(四)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

(五)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六)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七)劳务费: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学生)助研津贴,以及非课题组成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

(八)印刷费:指打印、誊写调查问卷材料、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的费用。

(九)其它: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它支出。

(十)项目经费使用由学院发展规划办公室、学院财务处共同审核。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转化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需进行验收和结题,履行必要的结题手续。由学院专家组鉴定成果并报课题发布部门。

(一)一般项目最终成果鉴定工作依托学校组织,鉴定专家主要由校内外同行专家组成;重点项目最终成果鉴定工作由市教委组织,以会议方式进行。通过后,发展规划办公室备案并上报项目发布部门。

(二)校级项目最终成果验收标准:1、成果形式为论文的校级项目: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2、成果形式为著作的项目,以正式出版的成果结题。3.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等应用性成果:须有成果应用部门提供的评估鉴定证明,并有1篇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三)项目结题材料:项目申报书原件、项目终结报告书、成果原件、成果摘要报告(以上内容均含电子版)等,文本材料需要独立加软封面装订,一式3份,由学院发展规划办公室汇总向有关部门报送。对通过验收、确认可以结题者在学院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成果评价体系,注重成果质量,注重实际价值。

(一)最终成果形式可以是论文、专著、咨询报告、软件、数据库、专利等。

(二)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是:项目责任人按项目合同和任务计划书完成了研究任务;最终成果与立项时批准的最终成果形式相符,不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经费开支合理合法。最终成果须在显著位置标明项目资助单位(如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资助)字样。项目验收暂时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建立项目成果奖惩制度。对成果验收为优秀的项目,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项目责任人下次申请项目的重要参考;对成果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作撤项处理,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各级科研项目。

第十五条  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道。

(一)项目结题后,须同时报送成果摘要报告,简述本课题学术价值、创新内容、社会影响等情况,由学院发展规划办公室审核后报有关部门外,或向有关媒体推荐刊登、结集出版。

(二)对项目成果向课程、教材、教学等方面转化过程中,给学院发展带来明显效益的,除给予职务职称晋升的优先考虑外,还将得到一定的经济奖励。并在各级各类教学成果评奖中优先推荐。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院发展规划办公室。

 

                               发展规划办公室

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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